leyu中国官网: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26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做查处的通知
来源:leyu中国官网
发布时间:2026-10-16 18:59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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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26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做查处的通知
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,保障用药安全,根据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》(农办牧〔2026〕19号)要求,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。
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跟踪检验不合格的4批次产品(附件1),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,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,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,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;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生产。
对我省经营环节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,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(附件2)所在地要按照《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》要求,对企业组织调查核实,对确系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,要及时立案查处;经核实属其他问题造成产品不合格的,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管控,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、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。
针对附件3所列假兽药,请各地迅速开展清查摸排工作,一经发现此类情况,第一时间组织清缴、固定证据,依法从严开展查处,严防假兽药继续流通使用。对附件3中标称的兽药生产企业,所在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、抽检核查力度,重点核查生产记录、产品出库、原料管理等情况,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。
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,强化兽药GMP、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。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,强化产品质量管控,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整改,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。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和我省细则,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、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,保留有效进货凭证,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,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。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,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,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。
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,认真执行《关于逐步加强兽药(渔药)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川农函〔2020〕455号)要求,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,禁止超范围、超剂量使用兽药,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,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。
各地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、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,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饲料兽药处。
鉴别(鉴别1未检出黄连和盐酸小檗碱;鉴别2未检出秦皮);含量测定(含量为0)
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送,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定为假兽药;所赋兽药追溯二维码查询不到追溯信息
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送,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定为假兽药;所赋兽药追溯二维码查询不到追溯信息
2026年农业农村部第二期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.docx